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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地点

纳税人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登记注册地在境内的

登记注册地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汇总


非居民企业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机构、场所所在地

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

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


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但无实际联系的所得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汇算清缴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终止清算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源泉扣缴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3.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基本原则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税款预缴

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五、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2.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3.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4.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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