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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一、计税基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与企业所得税一般收入的9项目少: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2.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企业所得税基本相同)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 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4.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6.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扣除项目及标准
 1.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费用的扣除:


从业人员

业主

工资薪金支出

实际支付可以据实扣除

不得税前扣除(费用扣除标准6万/年)

五险一金

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可扣


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商业保险

按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按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业主本人或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工资薪金总额的2%、14%和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2.其他扣除规定:

(1)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2)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4)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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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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