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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奖学金)。

【举例】各省人民政府、国务院相关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给2022北京冬奥会中国优秀运动员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其他各赞助单位给中国优秀运动员另外颁发的奖金,需要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2012年及之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所得、居民储蓄存款利息。

【特别提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在企业所得税中没有减免税的优惠。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

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包括退役士兵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驻华使馆、领事馆的代理、官员、其他人员免税。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

10.符合规定的见义勇为奖金或奖品。

11.企业和个人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存人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12.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4.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5.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居住用房。

16.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税。

17.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18.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含因棚户区改造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19.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按上述政策执行。

22.个人取得的下列中奖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23.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暂不征收个税。

24.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5.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只能发相关实物,不可以发现金。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减征优惠政策。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3)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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