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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

不征税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征税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2.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赠送礼品是自产的,以其市场售价为应税所得;是外购的,以其实际购置价为应税所得。

二、个人房屋赠与

不征税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提示】此类情形属于家庭财产分割,免征增值税
征税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偶然所得”征20%个税
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
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三、其他偶然所得
1.为他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收入。
2.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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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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