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范围。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计征依据。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3.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4.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
5.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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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