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1.征收范围。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计征依据。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3.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4.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

5.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65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4)

1年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