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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2.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如关税缴款期限届满日遇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1个工作日;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关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关税退还

1.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还关税: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的,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关税补征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
2.关税追征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加征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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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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