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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促销所得。
①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企业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的“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担保所得。
个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受赠所得。
①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企业赠送的具有折扣和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4)发票和彩票中奖所得的“起征点”。
①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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