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①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②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外购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
①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数量)。
②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数量)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提示】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的资源税=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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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