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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分享: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时间: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延期: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3.复议前提:申请人按前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复议形式:书面或口头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考虑时间: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反馈: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3.上诉时间: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不能并行: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5.不停止: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901人看过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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