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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分享:发票管理

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一)发票的类型和适用范围
1.发票的类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其他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2.发票适用的范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②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过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与现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保持一致。
③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但销售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纳税人可依法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务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4)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5)税务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二)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发票的开具
(1)谁开: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下列情况,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①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②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2)索取: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不得虚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的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三)发票的检查
(1)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①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②调出发票查验;
③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④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⑤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3)调出发票查验的具体规定:
①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②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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