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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分享:销售折扣、折扣销售、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的区分

一、概念区分
1.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先销售后折扣
通常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偿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优待。例如,销售折扣的表示方式为:2/10,1/20,n/30,表示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则全额付款。
2.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先折扣后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因购买方需求量大等原因,而给予的价格方面的优惠。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通常是指由于货物的品种或质量等原因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即销货方给予购货方未予退货状况下的价格折让。
4.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二、增值税中的税务处理区分
1.销售折扣
纳税人采取销售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折扣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上述“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可以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从销售额中减除,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对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销售退回
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因货物质量、规格等原因而发生销货退回,由于销货退回不仅涉及销货价款的退回,还涉及增值税的退回,因此,销货方应对当期销项税额进行调整。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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