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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简称科目,是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是进行会计核算和提供会计信息的基本单元。
1.按反映的经济内容分类
会计科目按其反映的经济内容不同,可分为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共同类科目、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成本类科目和损益类科目六大类。每一类会计科目可按一定标准再分为若干个具体的科目。
(1)资产类(也包括其备抵科目)科目,是对资产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按资产的流动性分为反映流动资产的科目和反映非流动资产的科目。反映流动资产的科目主要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反映非流动资产的科目主要有“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
(2)负债类科目,是对负债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按负债的偿还期限长短分为反映流动负债的科目和反映非流动负债的科目。反映流动负债的科目主要有“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科目;反映非流动负债的科目主要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3)共同类科目,是既有资产性质又有负债性质的科目,主要有“清算资金往来”“货币兑换”“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科目。
(4)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是对所有者权益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主要有“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库存股”等科目。
(5)成本类科目,是对可归属于产品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等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主要有“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研发支出”等科目。
(6)损益类科目,是对收入、费用等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其中,反映收入的科目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反映费用的科目主要有“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
2.按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分类
会计科目按其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可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
(1)总分类科目:又称总账科目或一级科目,是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总括分类、提供总括信息的会计科目。
(2)明细分类科目:又称明细科目,是对总分类科目作进一步分类、提供更为详细和具体会计信息的科目。
如果某一总分类科目所辖的明细分类科目较多,可在总分类科目下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在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三级明细科目,以此类推。
总分类科目一般由财政部统一制定。明细分类科目除会计准则规定设置的以外,可以根据本单位经济管理的需要和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自行设置。
例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属于会计准则规定设置的明细分类科目。
【提示】不是所有的总分类科目都设置明细分类科目。有的总分类科目就不设明细分类科目(例:本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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