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改增的规定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7)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8)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9)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0)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4)提供社区养老、抚育、家政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2.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2)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3.个人出售住房的情况
| 购买不足2年 | 购买2年以上(含两年) |
北上广深 | 5%的征收率全额纳税 | 普通住房:免征 |
非普通住房:销售收入-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5%纳税 | ||
其他城市 | 免征增值税 |
(三)跨境行为免征规定
1.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的服务,免征(8条);
2.为出口提供的邮政、收派和保险服务;
3.向境外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和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四)起征点
原则: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且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具体规定:
1.按期纳税:月销售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调整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幅度内调整,并报财政部国税总局备案。
(五)小微企业免税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可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六)其他减免税
1.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的,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减免税;
2.纳税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纳税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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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