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会计人员
(一)会计人员的概念和范围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会计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的核算、财务成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注意: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二)对会计人员的一般要求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三)会计工作的禁入规定
1.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2.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会计人员具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会计职称)
职务 | 对应名称 | |
高级职务 | 正高级 | 正高级会计师 |
副高级 | 高级会计师 | |
中级职务 | 会计师 | |
初级职务 | 助理会计师 |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级别 | 取得方式 |
初级资格 | 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
中级资格 | |
高级资格 | 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1.参加人员
两类人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教育科目
(1)公需科目:包括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3.开始时间及学习时长
(1)开始时间
①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②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学习时长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注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4.用人单位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六)总会计师
1.级别: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2.主要工作: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3.设置: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小型没有强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注意: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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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