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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劳动争议的解决

知识点: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及解决办法
1.劳动争议内容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资争议。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解决方法
劳动争议解决的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举证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如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二)劳动调解
1.概念:指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法律、法规等,劝导当事人化解矛盾,自愿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
2.可以受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
a.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b.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c.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3.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5)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6)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劳动仲裁
1.区别于普通仲裁
不需要仲裁协议;除特定情形以外,不实行一裁终局;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
2.仲裁机构
(1)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不按照行政区划设立。
(3)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3.劳动仲裁参加人
(1)当事人
①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③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④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2)当事人代表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3)第三人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申请参加或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4)代理人
①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③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4.管辖权(普通仲裁没有限定)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4)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5)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5.仲裁程序
(1)仲裁时效
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②仲裁时效的中断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③仲裁时效的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仲裁申请(普通仲裁必须书面)
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仲裁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开庭和裁决
①仲裁的基本制度
a.先行调解原则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b.仲裁公开原则及例外(普通仲裁是开庭不公开,也有例外)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c.仲裁庭制
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d.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血缘、利害、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请客送礼。
②仲裁开庭程序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成仲裁庭,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个工作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原则上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结束;
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自然日。
③仲裁裁决
A.裁决的规则
a.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b.不能形成多数,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c.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d.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B.一裁终局
下列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以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④仲裁裁决的撤销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一裁终局的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a.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c.违反法定程序;
d.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⑤执行
a.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先予执行的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b.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劳动诉讼的提起
1.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2.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3.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4.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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