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概念: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双方协商提前结束劳动关系,或因出现法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对方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分类: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
1.协商解除
概念:又称合意解除、意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结束劳动关系。
(1)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主动辞职:与单位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法定解除
概念:指在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不需当事人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即可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效力可以自然终止或由单方提前终止。
注意: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一般负有主动通知对方的义务。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提前通知、随时通知、不需要事先通知)
①提前通知的情形
a.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b.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在这两种情形下,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②随时通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不危及生命)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a.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f.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g.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③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危机生命安全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两种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且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a.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b.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随时通知、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
①随时通知(不能用、劳动者存在过错)
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a.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f.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无过失性辞退(预告解除)(想用用不了)
无过失性辞退,是指由于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和客观情况的需要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单方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情形: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③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一般不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2.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如下: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链接: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补偿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也称经济补偿金。
区别:违约金和赔偿金
(1)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主要是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
(2)违约金是约定的,主要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支付主体是劳动者。
(3)赔偿金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身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支付主体可能是任何一方。
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要事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8)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3.经济补偿的支付
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1)确定工作年限
①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②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③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2)确定计算标准
①一般情况: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②低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③高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计算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五)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及双方义务
1.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不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劳动者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2.手续
(1)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4.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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