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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经济法基础》预习 第一章---------法律主体的分类

自然人

概念

具有生命的个体的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出生、时间死亡

①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②自然人在出生之前也可以成为特殊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住所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法人

概念

①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③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标志,是法人参与法律活动时得以区别于其他法人的特定化标志。
④法人的组织机构主要有: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
⑤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⑥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代

法代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责任承担

①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②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③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分类

营利法人

公司制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营利法人

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合并与分立

合并

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分立

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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