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 | 概念 | 具有生命的个体的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 ||
出生、时间死亡 | ①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 |||
住所 |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 |||
法人 | 概念 | ①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
法代 | 法代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 |||
责任承担 | ①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 |||
分支机构 |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 |||
分类 | 营利法人 | 公司制营利法人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非公司制营利法人 | 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 |||
非营利法人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等 | |||
特别法人 |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
合并与分立 | 合并 | 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 ||
分立 | 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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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