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法的本质与特征
名称 | 释义 |
法的 本质 | ①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体现;②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提示】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则指全体人民。 |
法的 特征 | ①国家意志性: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②国家强制性: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 ③规范性: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④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口诀】国强规范公约 |
考点2:法的形式
形式 | 制定机关 | 名称规律 | |
1.宪法 | 全国人大 | - | |
2.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法 | |
3.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 ||
4. 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人行、审计署等直属机构 | ××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 | 地方人民政府 |
【提示】从1至4,法律效力层级依次递减
1.禁止行为 |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
2.渊源补充 | 我国法的形式还包括:特别行政区法、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 |
3.判例的地位 | 我国法的形式不包括判例。 |
4.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一般原则 | ①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
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
③新法优于旧法。 | |
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
特殊方式: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 | ①法律与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②行政法规与行政法规:国务院裁决 | |
③法律与授权制定的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补充】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制定机关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处理办法: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考点3:法的分类
划分的标准 | 分类 |
1.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2.法的内容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3.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4.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 国际法和国内法 |
5.法律运用的目的 | 公法和私法 |
6.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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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