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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经济法基础》预习 第一章-------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形式、法的分类考点总结

考点1:法的本质与特征

名称

释义

法的

本质

①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体现;②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提示】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则指全体人民。

法的

特征

①国家意志性: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②国家强制性: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

③规范性: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④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口诀】国强规范公约

考点2: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名称规律

1.宪法

全国人大

2.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

3.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人行、审计署等直属机构

××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提示】从1至4,法律效力层级依次递减

1.禁止行为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2.渊源补充

我国法的形式还包括:特别行政区法、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

3.判例的地位

我国法的形式不包括判例。

4.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一般原则

①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③新法优于旧法。

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殊方式: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

①法律与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行政法规与行政法规:国务院裁决

③法律与授权制定的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补充】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制定机关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处理办法: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考点3:法的分类

划分的标准

分类

1.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和普通法

2.法的内容

实体法和程序法

3.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

4.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和国内法

5.法律运用的目的

公法和私法

6.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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