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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12: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知识点112: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

(1)认定工伤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內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工伤情形

①故意犯罪;

②酒或者吸毒

③自残或者自杀。

2.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得分为十个仿残等级,最重的为一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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