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65: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除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減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減按70%计算。
3.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
项目 | 标准 | |
子女教育 |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 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
继续教育 |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 4800 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 |
大病医疗 |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 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 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 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8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 |
住房贷款利息 |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标准定额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 | |
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 市、省会城市、计划单 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 住 其他城市 | 扣除标准为每年18 000元(每月1500元) | |
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 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 超过100万的 | 扣除标准为每年13200元每月1100元) | |
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 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 不超过100万(含)的 | 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 |
赡养老人 | 独生子女 | 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非独生子女 | 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 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 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 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 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 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 分摊协议。 | |
5.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一费用60000一专项扣除一专项附加扣除一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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