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66:个人所得税其他费用扣除项目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下列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①红十字事业;②教育事业;③农村义务教育;④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⑤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
3.捐给“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校用于研发”(不含偶然、其他所得);“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4.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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