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44: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票抵扣。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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