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知识】工资薪金所得
1.基本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意】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托儿补助费;(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2.特殊规定
(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①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②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③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
(3)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实际平均年度平均分摊,确定税率,计算纳税。
(4)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6)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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