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地点
企业类型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登记注册地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注意】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
有场所,有联系——机构场所所在地
有两个以上场所——经批准选择其主要场所汇总缴纳
没场所或有场所但没联系——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三)纳税申报 1.分月或分季预缴。 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5年前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一般情况 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特殊情况 (1)开业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2)依法清算,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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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申报
1.分月或分季预缴。
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5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