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计税方法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
从量计征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从价和从量复合计征
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从价计征
除上述两种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注1: 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注2: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②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1月前
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28天前
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注1:
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注2: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②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