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 适用情形 |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
担保方式 | 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 | |
担保范围 | 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
税收保全 | 适用情形 |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 |
采取措施 |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
提示1: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 ||
强制执行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 | |
阻止出境 |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
提示2:是否适用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 ||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 × | |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 √ | |
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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