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 法定性减免 | ①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③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④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⑤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⑥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
酌情减免 | 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
征收时间 | 在货物实际进出境时,即在纳税人按进出口货物直达规定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放行前一次性缴纳。 |
纳税期限 |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
不予放行的情形 | ①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②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③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④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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