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 | ①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 |
减征比例 | 20% | 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 |
30% | (1)三次采油资源税;(2)深水油气田;(3)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 | |
40% | 油气田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 | |
50% | 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 | |
【提示】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
纳税环节 | 一般规定 | 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
一次课征制度 |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分期收款结算 | 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预收货款结算 | 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 |
其他结算方式 |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自产自用 | 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 |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 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 |
纳税地点 | 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缴纳 | |
纳税期限 | 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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