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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百日冲刺】第六章 土地增值税 征收管理

迎着希望奔跑 一星青藤勋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

清算单位

①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②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应清算

①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可要求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项目,已转让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纳税申报

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的,对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地点

房地产所在地(坐落地)税务机关纳税。(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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