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 | 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
征税对象 | 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
征税范围 | 一般规定 | 情形 | 征税 |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 |||
出让国有土地 | × | |||
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 | √ | |||
房地产继承、赠与 | 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和公益性赠与的行为 | × | ||
其他人 | √ | |||
特殊规定 | 企业改制重组 | 企业发生整体改制的,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 | × | |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 | × | |||
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 | × | |||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 | × | |||
提示:上述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
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出租不交) | × | |||
企业与企业之间房地产交换(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可以免征) | √ | |||
房地产抵押 | 抵押期间 | × | ||
抵押期满后,发生所属权转移 | √ | |||
合作建房 | 建成后自用 | × | ||
建成后转让 | √ | |||
代建行为 | × | |||
重新评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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