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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百日冲刺】第六章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迎着希望奔跑 一星青藤勋章

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纳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纳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出租、出借次月起纳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纳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地点

土地所在地缴纳

期限

计算、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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