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 | 有幅度的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法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法定的平均税额。 | |
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上述确定的适用税额的50%。 | |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 |
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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