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 | 登记注册地 |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
非居民企业 |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有两个以上场所,经批准选择其主要场所汇总缴纳 | |
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但取得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无关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
纳税期限 |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
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以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
纳税申报 | |
分月或分季预缴 | 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
汇算清缴 |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 |
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 | 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报税 |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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