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2020百日冲刺】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利息和借款费用

迎着希望奔跑 一星青藤勋章

利息和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购置、建造期间发生合理借款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资产成本

利息

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③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限额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不得扣除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65人看过 5年前

全部评论(4)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