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次及用途 | ①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②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扣税凭证; ③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
专用发票的领购 | ①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②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金税盘(或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
不得领购 |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②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③有涉及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
开票限额 | ①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②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 |
开具专票范围 | ①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的; ②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③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④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开具要求 | ①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②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③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④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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