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改增企业跨境服务免税项目 |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
1.下列服务: |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
四、即征即退 |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五、扣减增值税规定 |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
六、起征点 |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
提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七、小微企业免税规定(变)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
八、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日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日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
九、个人转让购买的住房 | ||
将购买<2年的住房销售,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 | ||
将购买≥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 | ||
将购买≥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 普通住宅 | 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
非普通住宅 | 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地区) |
十、其他减免税规定 |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
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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