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项行为: |
(2)发生非正常损失 |
(3)特殊项目: |
(4)其他情形: |
(5)一般计税兼营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
已抵扣事项 | 使用用途 | 转出额计算 |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劳务(不含固定资产) | 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 | 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 发生税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 | 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的项目、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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