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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百日冲刺】第四章 不得抵扣的情形

迎着希望奔跑 一星青藤勋章

1)四项行为:
用于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提示: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
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发生非正常损失
①“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提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
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货物或不动产。

3)特殊项目: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其他情形: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5)一般计税兼营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已抵扣事项

使用用途

转出额计算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劳务(不含固定资产)

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

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发生税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

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的项目、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0194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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