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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百日冲刺】第四章 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迎着希望奔跑 一星青藤勋章

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8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委托代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②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物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当天。
③其他货物视同销售的情况:货物移送当天。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受托代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给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非同一县市移送)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②向购货方收取款项;
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提示:(4)(5)为对内,(6)(7)(8)多了“购进”为对外

1807人看过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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