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 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
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 | 行使人:①票面记载的收款人;②最后的被背书人。 |
义务人:主债务人 | |
追索权(第二顺序) | 行使人: |
义务人:前手 |
票据权利的取得 | 基本规定:必须给付对价 |
例外: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 |
不享有: |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 概念 | ①票据权利的行使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
方法 | ①按期提示: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包括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 |
时间地点 | 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在其住所进行。 |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 概念 | 指票据因灭失(如被烧毁)、遗失(如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
挂失止付 | 概念 | 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査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挂失止付不是必经措施) |
适用的票据 |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 |
支付期 | 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 |
提示: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
公示催告 | 概念 | 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
主体 | 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 |
时间 |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 | |
地点 | 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 | |
受理 |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 |
公告 |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 |
判决 |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
普通诉讼 | 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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