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以下事项行为 | |
具体违法行为 | 记忆点 |
①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 人员管理 |
②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 做账文字与本位币 |
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 原始单据 |
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 记账凭证 |
⑤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 会计账簿 |
⑥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 |
⑦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 财务报告 |
⑧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 保管会计档案 |
⑨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 随意做 |
⑩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 制度管理 |
违反《会计法》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罚款对象 | 处罚 |
对单位 | 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
会计人员 | 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情形 | 会计人员从业禁止 | 名誉受损 | 罚款 | 行政处分 | 刑事责任 |
二、伪造、变造凭证、账簿与报告 | 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财政部门 | ①个人3 000-5万 | 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撤职、开除) | 构成犯罪的 |
情节严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
三、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 |||||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 5 000-5万 | 构成犯罪的 |
违法情形 | 单位负责人与领导人 | 会计人员 | |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 不构成犯罪 | 所在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 对会计人员,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
构成犯罪 | 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职务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①不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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