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交接 | 概念 | 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
要求 |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 |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 ||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 ||
责任 |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监交 |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 ||
移交手续 | 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 |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相关信息 | ||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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