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 |
参加人与时间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自取得证书的次年开始 |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 | |
教育科目 | 公需科目: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
学习时长 | 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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