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
(1)电子归档: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 ①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 ②电子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③电子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⑤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 ⑥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2)归档负责人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3)归档时间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但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 提示: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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