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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百日冲刺】第一章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不适用情形

迎着希望奔跑 一星青藤勋章

1.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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