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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