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1.级别管辖: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
2.地域管辖:按照地域标准即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
(1)一般地域辖 | “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 | |
(2)特殊地域管辖 |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人民法院。10种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被告地+) | |
合同纠纷 | 合同履行地 | |
保险合同纠纷 |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 |
票据纠纷 | 票据支付地 | |
侵权行为 | 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 公司住所地 | |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 |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 |
| 8.9.10略(海事事项) |
(3)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 |
纠纷类型 | 专属管辖法院 |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 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①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 |
②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 |
(4)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 |
(5)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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