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议制度 | |
独任制度(1人) | 合议制度(3人以上的单数) |
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审理 | 除独任以外的;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等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 |
2.回避制度(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 |
回避人员 |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回避情形 |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
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
3.公开审判制度 | |
(1)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 |
(2)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 |
(3)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 |
【提示】仲裁是开庭不公开 |
4.两审终审制度 | ||
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 | |
例外情况(一审终审) |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 |
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 | |
【提示】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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