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1.仲裁机构(双方约定找谁)
(1)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行政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2)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无隶属关系。(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2.仲裁的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3.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仲裁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适用仲裁: 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是合同纠纷,属于家庭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属于不平等主体)
(3)可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由其他法律调整: ①劳动争议的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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