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票据行为是指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分类: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注意】不包括“提示付款”和“付款”,且应与“失票救济措施”进行区分。
(一)出票
1.票据的记载事项
事项 | 特征 | 举例 |
必须记载事项 | 不记载票据行为无效 | 出票人签章 |
相对记载事项 | 不记载按法律规定执行 | 支票的付款地、 |
任意记载事项 | 记载即产生法律效力,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 | “不得转让”字样 |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 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 用途 |
2.出票人的责任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二)背书
1.背书的种类
种类 | 具体要求 | |
转让背书 | 以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 | |
非转让背书 | 委托收款 | 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
质押 | (1)为担保债务,以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 |
2.背书记载事项
事项 | 具体内容 | 注意事项 |
必须记载事项 | 背书人签章 | |
被背书人名称 | 【授权补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相对记载事项 | 背书日期 |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
3.粘单的使用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注意】粘单的第一记载人是指第一手使用粘单的“背书人”。
4.背书连续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票据的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的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3)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4)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判定标准】前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注意】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5.背书特别规定
(1)条件背书——条件无效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3)限制背书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丧失流通性)。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注意】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不属于背书附条件。
(4)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6.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承兑
1.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提示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未见票前无法确定到期日,因此规定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注意】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
3.受理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4.承兑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承兑”的字样;承兑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
【注意1】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1日为承兑日期。
【注意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5.附条件的承兑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注意】与背书附有条件进行区分,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6.出票人责任(补充内容)
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汇票款项存入承兑银行。
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0.5‰”计收利息。
(四)保证
1.保证人
分类 | 具体内容 | |
必备条件 | 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 |
绝对禁止 |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 |
相对禁止 | 国家机关 |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有效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 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有效 |
2.记载事项
分类 | 具体内容 | |
必须记载事项 | 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 |
相对记载事项 |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 未记载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
被保证人的名称 | 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 |
保证日期 | 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注意】此处教材表述为“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考试中如果以此作为题干,则上述所有事项均需选择。
3.保证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附条件的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注意】与背书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进行区分。
5.保证效力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5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