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人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清偿义务。
(二)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票据“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特别提示】教材此处并非引述法条原文,请同学们记清每一种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即可。
(三)票据的抗辩
1.对物的抗辩——“原子弹”(关键词:任何)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拒绝履行义务。
2.对人的抗辩——“灭蟑灵”(关键词:特定)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注意】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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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