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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初级学习预习——声声漫学习笔记030期——票据权利(★★★)笔记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1)概念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注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3)挂失止付通知书的记载事项
  ①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②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③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注意】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4)信息登记(2019年新增)
  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银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或公示催告等司法文书,并确认相关票据未付款的,应当于当日依法暂停支付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登记或委托开户银行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登记相关信息。
  (5)止付期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注意】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2.公示催告
  (1)概念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2)申请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注意1】“挂失止付”非“公示催告”的必经前置程序。
  【注意2】此处不包括“被告住所地”,因为利害关系人不明确。
  【注意3】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程序

①申请书内容
  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申请的理由、事实;通知挂失止付的时间;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电话。
  ②付款人与代理付款人止付期责任
  收到止付通知即行止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法院许可擅自解付不免除票据责任
  ③公告刊登媒介
  公告应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④公示催告的期间
  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⑤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行为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票据权利的时效

对象

票据

期限

对出票人或承兑人

商业汇票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银行汇票、本票

自出票日起2年

支票

自出票日起6个月

追索与再追索

追索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再追索

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2】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时效的适用对象,不包括追索“出票人、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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